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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用匠心精神为企业筑家Announcements

关于《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5 分享到:

人民银行西安辖内各支行,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咸新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发行、工行、农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分行,西安银行、长安银行,秦农银行,各村镇银行,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7〕53号,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确保《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效果,特对《实施办法》的部分要点进行说明:

一、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只能享受1次。对已享受过1次扶持政策的信用乡(村)个人借款人,按期还清贷款后可根据创业情况再享受1次扶持政策。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按照《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确定我省连片特困地区的通知》(陕扶发〔2011〕3号),明确我市周至县为贫困地区。创业项目所在地属于周至县的个人借款人,享受贫困地区贷款利率、贴息等政策。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资料清单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2份;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含返乡创业农民工、信用乡村创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身份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手续及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7.个人及配偶近期信用报告

8.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企业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县)担保机构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推荐至经办银行。担保基金不再对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由借款企业自行向银行提供担保。企业贷款后,由区(县)担保机构将贷款情况报区(县)财政部门、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章)。

5.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市、县(区)承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9%中,市级负担4%、县(区)负担5%;市、县(区)负担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20%中,市级、县(区)各负担10%。以上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本文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本文实施前已生效的贷款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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